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市场监管,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专项行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成长良好环境。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一、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10盒“BOAE活力颈爽薄荷能量棒(芝芝蜜桃)”、3盒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清凉薄荷味)及2盒“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夏日葡萄柚)”,标签均标注:“功效:舒爽薄荷香,带来舒爽时刻,包装体积小巧,方便外出携带,备案人/生产企业:汕头市漫芬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69,执行标准:Q/STMF01,使用方法:扭开瓶盖涂抹于手腕等周围肌肤稍加按摩直至吸收即可,感受体温带出的悠然清香”等信息。当事人店长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三种产品在美团外卖APP“某超市(清城店)”产品宣传页面的截图,其中“HANBOLI®活力颈爽精油棒”的产品宣传页面有“开车犯困工作学习防瞌睡清凉醒脑”等内容,“BOAE活力颈爽薄荷能量棒”的产品宣传页面有“提神醒脑神器、一支多效 清爽提神告别困倦 开车防困 上课提神 夏季防暑 熬夜醒脑 鼻塞通气 晕车晕船”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产品功效的资料。另外,当事人受委托人承认美团外卖APP“某超市(清城店)”的运营主体是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并称花费1200元制作宣传上述产品具有“提神醒脑神器、一支多效 清爽提神告别困倦 开车防困 上课提神 夏季防暑 熬夜醒脑 鼻塞通气 晕车晕船”“开车犯困工作学习防瞌睡清凉醒脑”等功效内容的网站广告页面。整个调查过程,当事人受委托人无法提供上家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清远市清城区某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9月24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专项检查中,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潮州市潮安区好佳贝食品厂生产的“好佳贝”新一代果酸糖压片糖果(净含量:13克)的外包装及内部产品形状类似香烟,其中外包装标注“新一代KNET果酸糖压片糖果”4盒;“新一代888果酸糖压片糖果”2盒;“新一代果酸糖压片糖果”1盒,合共7盒。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城市监强制【2024】76号),对上述外包装与品牌香烟高度相似的7盒“新一代果酸糖压片糖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面包店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关于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对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面包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二楼货架中存放有6罐标注“品名为杨枝甘露果肉馅(果酱)”,“产品类型为烘焙类用果酱”,“保质期为12个月”及“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等信息的罐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制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4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核查,现场在该餐饮店厨房内一操作台发现有一包已开封的硼砂(标示生产厂家: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501,净重:0.5kg,执行标准:《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当事人承认其在“米浆”制作中会添加些许上述硼砂,以使制售出来的斋肠更具爽口有弹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上述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1月15日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