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生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2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14台车辆检测时的图片及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承认曾在不同的时间内为涉案的14辆车提供过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完后于当天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之后将检验检测的图片、检验报告、检验资料等一并上传到“车管系统”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称“车管所”),且均通过了审核,但在后来重新抽查过程中,车管所经重新核查后认为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并出具了《整改通知书》。现查明,当事人上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资料均标注“原件一致”,并盖上当事人公司印章。《整改通知书》显示,经查询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40025120321 的机动车为粤 KZ3511小型轿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40025120322 的机动车为粤 KM627E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证书编号为 440025126032 的机动车为粤 KMQ658小型轿车;登记证书编号为 440036649293 的机动车为粤 ABX668 中型厢式货车,与当事人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记载的车辆号牌与车辆类型均不符。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清远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户型图有“飘窗全赠送,阳台半赠送”的字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取得天湖蓝湾花园(一期)14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售楼后,为了销售某小区房屋,在2023年12月10日委托清远市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印刷了上述“飘窗全赠送,阳台半赠送”字样的户型图广告,户型图内容是由当事人营销部负责设计的。以上广告宣传内容中将不计入面积的飘窗宣传为全赠送面积,将折半计算面积的阳台宣传为半赠送面积,实际没有给消费者赠送面积,当事人将“飘窗全赠送,阳台半赠送”作误导宣传的内容进行了宣传。上述户型图广告共印刷2000张,印刷费用金额(含税)1400元,货值为14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远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家象牙香米案
2024年4月2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东莞市南城裕丰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农家象牙香米(规格:5kg/袋,商标:五粒福,生产日期:2024.03.13,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清远家有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5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2404009639),上述批次大米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0.340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农家象牙香米。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大米的生产记录、销售票据、召回记录及不合格大米的处置记录。综上,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农家象牙香米一共生产了300袋,每袋5kg,销售价格为25.5/袋,故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7650元,违法所得为7650元。另查明,当事人将召回的250袋(共1250kg)不合格大米拆封混合打碎后用于禽畜饲料米,其中1000kg销售给某农场,250kg销售给周边的农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家象牙香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76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四辆雅迪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779422421369437、779422421365048、779422421365051、779422421369438),经现场称重,其整车重量都是69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涉嫌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从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摩托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购进四辆雅迪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779422421369437、779422421365048、779422421365051、779422421369438),随车有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于2024年7月26日私自为上述四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大架,导致上述四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销售出去上述质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违法所得。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559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四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55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商行经营场所收银台背后的玻璃货架上发现有标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白酒6瓶(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616,规格: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上述6瓶白酒外包装上标示的防伪序号分别为:159630315843、802642129191、806624424922、237180781550、802683684557、804635751158。由于该商行现场无法出示上述白酒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进行了扣押作进一步的鉴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6瓶白酒进行鉴定。2024年8月13日,该公司委托工作人员谷某来到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在该商行经营者叶凌志的见证下,对上述6瓶扣押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进行了鉴定,鉴定后出具了《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6472号),结论为:上述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非该公司生产,侵犯了该公司“剑南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核查,该商行经营者叶凌志供述上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其标价460.00元/瓶出售,由于另外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已销售,无法进行鉴定,无确凿证据证明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本案的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数量以6瓶计,涉案货值核算为2760.00元,由于涉案商品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此外,经核实该商行无法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和证明上述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其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