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3年8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行的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抽检,据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32607500181)显示,抽检批次的电动车充电器“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核实,该批次电动车充电器共购进3件,进货总价为**元,单价**元/件,销售价格15元/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共计**元,利润为**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抽检批次电动车充电器的进货单据以及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清城区某配件批发店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7月2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配件批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销售的头盔共16个,头盔内合格证显示内容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名称:防护帽、执行标准:Q/GAD 1-2020;生产日期:2023年4月,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广安达塑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B类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中8.1.1、8.1.2的要求,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头盔的供货商相关证明材料和进货单据。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共购进16个,进货价**元/个、销售价25元/个,货值为400元,没有售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16个,
并处以罚款80元的行政处罚。
三、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摩托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台待售的黑色电动自行车外观与说明书及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显示的整车结构示意图存在较大差异。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测量,鞍座长度已经大于直尺的测量上限4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核查,由于当事人未设立经营台账,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已另行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可以查实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两辆同型号为TDT4014Z“金箭”牌(生产企业:广东金箭车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其中一辆车辆编码为:357322480056391,车身颜色为奶酪白/卡其绿/黑,车辆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另一辆车辆编码为:357322480041986,车身颜色为奶酪白/青木棕/黑,车辆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上述两辆车使用经检定合格的专用钢直尺(检定单位:广东省清远市质量监督检测所、NO:070313(自编))对上述车辆的蓄电池与侧璧进行测量,发现最大间隙为9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属于国家强制标准,按该规范中6.3.4.3b)“蓄电池与侧璧的最大间隙是否小于或等于30mm”的规定。经核实,上述电动自行车没有售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18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以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清城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四辆雅迪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779422421369437、779422421365048、779422421365051、779422421369438),经现场称重,其整车重量都是69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涉嫌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核实,当事人没有销售出去上述质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559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以罚款5596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