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不断巩固2022年“铁拳”行动成果,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查处了一批食品、化妆品、侵权假冒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第四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顺福批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银耳案
2022年8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古田康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侵犯“金燕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银耳。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的散装本草银耳20斤,购进价900元,分装后每瓶净含量50克,销售价16.5元。我局现场查获加贴了“金燕耳”内容标签的产品共25瓶,货值42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清城区顺福批发商行作出没收上述侵犯“金燕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草金燕耳25瓶,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看似利润丰厚,商机满满,其实已经违反了法律,侵犯到了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广东雨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8月2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北门街西七座二楼201的广东雨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收款收据中在“顾客须知”第1点标注有“所交定金,消费金单方面违约概不退还”的内容。
经查实,以上的收款收据中在“顾客须知”第1点标注有“所交定金,消费金单方面违约概不退还”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以上收款收据收取的款项包括摄影费、化妆费、租借服饰费、服务费、制作成本等费用,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要求退卡返还卡内现金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三:清远欧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向国内销售BIOAQUA Aloe Vera Moisturizing Mask面膜、SADOER Vitamin C Underarm Whitening Cream 美白霜、SADOER WILD BERRY EXFOLIATING DELIATING DELICATE SCRUB 磨砂膏、SADOER AVOCADO EXFOLIATING SOFT SCRUB 磨砂膏和SADOER OEANGE EXFOLIATING AND SCRUB 磨砂膏五种化妆品,上述五种化妆品取得仅供出口备案,但均未取得国内相关备案,且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欧颂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化妆品问题后要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案例四:清远市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8日,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阿斯巴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QT23FC14655]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同时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产业园创新路16号的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摆放待销售的上述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
经查明,上述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生产的食品,一共生产200包,全部200包只向湛江市赤坎区泰源食品商行进行销售。2023年7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JQT23FC14655]后,当事人同日已向湛江市赤坎区泰源食品商行发出《关于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要求其全部停止销售并要求召回上述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2023年7月23日收到召回上述不合格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的产品170包,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将召回和留样的上述不合格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进行无害化销毁。剩余的30包不合格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由于湛江市赤坎区泰源食品商行已销售,且时间过长已经无法召回。上述复合调味料(鸡鲜精)浓香型200包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1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大昌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以6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人的损伤很大,可能导致慢性中毒,腹泻,呕吐,神经症状,严重时还能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影响人的消化功能,导致人的食欲不振,营养不良,激素水平的紊乱等一些临床症状,所以食品生产经营户禁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清远清城新城医院不按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案
2022年11月2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楼门诊入口处设置一个核酸采样点,该核酸采样点贴有价格公示,公示内容:自费核酸3元/人(混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于微信群中收到粤防疫指办函【2022】588号文件,未按文件中的要求自2022年11月20日零时起将核酸多人混检价格降至每人份不超过2.8元,核酸多人混检依然收取每人份3元。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退还多收款项,当事人在一楼大堂正门张贴了退款告示,告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前来退款,但在规定时间内,只有17人前来退款,合计退款3.4元。因当事人连续三次提供的混检的核酸检测人数均不相同。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核酸检测违法收费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清远清城新城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清城新城医院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核酸检测对于疫情防控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疫情投机敛财、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必将严厉打击,公开曝光,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