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不断巩固2022年“铁拳”行动成果,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质量、侵权假冒、广告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第三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壹零壹粥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案
2023年5月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清远市清城区壹零壹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食品“手打鱼丸”、点餐牌上价格为38元一打(12只),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手打鱼丸的加工原料购进记录及成品,只提供有一款预包装速冻调制食品“扇贝海鲜丸”(生产商:广州明烨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30109),在该款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没有发现说明海鲜丸为手打制作的内容,上述“扇贝海鲜丸”库存10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在扫码点餐上架一款店铺自行购进鱼肉等原料进行手工制作完成的鱼肉丸,后来因耗费人力、制作成本高,为了控制成本,当事人在2023年4月19日尝试购进了上述“扇贝海鲜丸”代替自行制作的手工鱼丸进行销售。据当事人称,由于是尝试销售效果的,所以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将点餐牌上的“手工鱼丸”更改名称为“扇贝海鲜丸”进行销售。上述“扇贝海鲜丸”共购进20包(净含量:400克)、每包约有16只,共约有320只;购进价20元/包,销售价为38元/份、一份12只,20包约有26份,总货值为6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清城区壹零壹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40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款200元。
案例二:肇庆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清远城市广场店销售过期食品及过期产品案
2023年3月20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肇庆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清远城市广场店”存在经营过期的食品及销售过期的产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在其食品区域的货架上摆放有一款名称为:“徐福记新琪玛(紫薯牛奶味)”(生产企业: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20g,保质期10个月)13包,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0929的上述“徐福记新琪玛(紫薯牛奶味)”11包,生产日期为20220502D的上述“徐福记新琪玛(紫薯牛奶味)”2包,销售价:14.90元/包;在饮料冷藏柜里一款由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GD)生产的名称为:雪碧(无糖)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524,保质期9个月,共有3瓶,销售价4.80元/瓶;生产日期20220616,保质期9个月,共有2瓶,销售价:4.80元/瓶。在婴儿用品专区货柜上一款由帝尔特(厦门)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名称为:爱得利婴儿柔湿巾,规格:200mm*150mm,数量:80片/包,有效期至分别为:20221216和20230226,共有2包,销售价为10元/包;另外还有规格:200mm*150mm,数量:10片/包,共有3包,其中有效期至20230202的上述规格湿巾1包,有效期至20230705的上述规格湿巾2包,销售价:1.9元/包。上述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核实,货值金额共计75.7元,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肇庆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清远城市广场店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雷一手撕鸡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城西门塘16A楼首层6号的清远市清城区雷一手撕鸡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宏旺牌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XB-LIB 10537),在秤的左侧贴有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检验合格标签,日期2023.03.21,现场发现在该台电子计价秤的上面覆盖有一张透明塑料膜。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正在使用的上述“宏旺牌电子计价秤”用10kg(20市斤)的砝码进行校验,经校验,电子计价秤的显示值为11kg(22市斤),显示值误差为1kg(2市斤0)。2023年6月20日,我局委托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宏旺牌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经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检定不合格电子秤一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合格电子秤是严把民生计量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市场不合格电子秤的管理和查处,确保市场公平交易,同时有效提升经营者主体诚信守法和消费者计量维权意识。
案例四:丰顺昌盛精钢铸造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2022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函》,显示丰顺昌盛精钢铸造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的热轧带肋钢筋生产数量为52.27吨,销售价格为4100元/吨,产品货值金额21430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丰顺昌盛精钢铸造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153.5元的行政处罚。
热轧带肋钢筋是指经热轧成型并自然冷却的成品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对不合格钢筋质量安全的查处,为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也打击了不法商户的嚣张气焰,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
案例五: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16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其中车牌号为赣F37192的重型厢式货车的《检验报告》(编号:2107094410200000800013)结果显示:检验项目[底盘动态检验]<转向>判定为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该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还抽查了当事人用于测定[底盘动态检验]<转向>项目的仪器“转向角检测仪”(型号:SAF-01,出厂编号:17126)的《校准证书》,证书上记载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接收该套仪器的日期为2021年7月9日,校准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经查,涉案的赣F37192的重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当事人曾为该车辆进行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检测。截至到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只有1套“转向角检测仪”(型号:SAF-01,出厂编号:17126)用于车辆检验检测。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该套“转向角检测仪”正在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并不在当事人公司内。现查明,当事人在为涉案的赣F37192的重型厢式货车检验检测时,只是通过目视检测的方式对[底盘动态检验]<转向>项目进行检测,并未使用“转向角检测仪”检测。检测完毕后,当事人为涉案车辆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107094410200000800013),结果显示:检验项目[底盘动态检验]<转向>判定为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该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客观证明,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就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产品的合法性。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给驾驶人及市民带来了生命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合规进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规范,有效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