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清城市监处罚〔2026〕34号 | 清远市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 2026/1/12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清城市监处罚〔2026〕87号 | 清远市清城区芙瑞诊所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过期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6/1/29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清城市监处罚〔2026〕281号 | 清远市清城区环城药店 | 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 | 2026/3/19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清城市监处罚〔2026〕310号 | 广东景航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6/4/3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清城市监处罚〔2026〕368号 | 清远市清城区百济大药房 | 当事人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 2026/4/22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72号 | 广东萌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6/5/9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63号 | 清远市清城区雷剑周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 2026/5/7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64号 | 清远市清城区心健诊所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 2026/5/7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99号 | 清远市精通商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 2026/5/26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93号 | 清远市清城区禤凤灵中医综合诊所(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 2026/5/25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97号 | 清远市合创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 2026/5/25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清城市监处罚〔2026〕498号 | 清远市清城区谭建新诊所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 2026/5/25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清城市监处罚〔2026〕506号 | 清远市清城区健翔医院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6/5/28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清城市监处罚〔2026〕674号 | 清远市清城区源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6/6/22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清城市监处罚〔2026〕678号 | 熊杨勇 |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 依据《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2026/6/16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清城市监处罚〔2026〕881号 | 清远市清城区张小建诊所(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 2026/7/20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