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双打”及商标专利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辖区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诚信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某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9月11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清远市清城区某贸易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待售的“双桥”味精特小晶共259包。经查,上述商品标注生产商为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8967,规格1千克,经“双桥”注册商标(第10370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味精)持有人被许可人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商品当事人于2025年9月分两批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共26箱(10包/箱,合计260包),进价80元/箱(8元/包),售价12元/包,截至查获前已售出1包,无销售票据,违法经营额3120元,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桥"味精特小晶259包,罚款3120元。
案例二:惠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7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受托人举报,对惠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及仓库内摆放有待售的耐克系列服装及鞋子共302类(服装661件、鞋子395双),涉嫌侵犯耐克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商品中290类(服装636件、鞋子395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130329元。查获后,当事人已拆除店铺耐克系列商标招牌装潢,店铺围蔽停止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耐克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90类(服装636件、鞋子395双),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130329元。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某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案
2025年11月13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相邻的两个仓库内查获待售的坐便器8个、蹲便器153个。经查,上述商品外包装及产品实体上标注有
等标识,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查获前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5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坐便器8个、蹲便器153个,罚款1000元。
案例四:黄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
2025年4月23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饮品店(实际经营者:黄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外仓查获“布兰特纯生风味啤酒”920件(共22080瓶)。经查,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啤酒系当事人从河南光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1000件(24000瓶),进货价15元/件,进货货值15000元;已销售80件(1920瓶),主要通过抖音团购套餐(含酒水+小食)形式销售,经核算平均售价4.2元/瓶,违法经营额100800元,违法所得5654.4元。截至查获,剩余920件(22080瓶)被依法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920件(22080瓶),没收违法所得5654.4元,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65654.4元。
案例五:孙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案
2026年1月6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洲心派出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住所客厅及卧室查获带有“47”标识的帽子一批。经商标持有人肆拾柒品牌有限责任公司('47BRAND,LLC)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及后续正式鉴定,其中1665顶帽子(软顶1573顶、硬顶92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帽子系当事人从闲鱼平台及闲鱼账号进购,无法提供进货单据,销售总额425.61元,违法所得252.14元;剩余1665顶未售出,违法经营额按实际销售均价核算为49339.1元(1665顶×29.54元/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1665顶,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2.14元,罚没款共计20252.14元。
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务必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杜绝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