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诚信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某车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待售的10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在售电动自行车均擅自加装脚踏装置,车辆脚踏展开宽度均超出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限值,属于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经查实,涉案车辆总货值8200元,案发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0台、罚款8200元。
案例二:清远市清城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某车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待售的2台火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为招揽客源、提升销量,擅自对车辆加长鞍座、加装后脚架,改装后车辆鞍座长度、整车质量均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实,涉案车辆总货值1920元,案发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不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3840 元。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澜水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4月,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某电动车澜水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待售的4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擅自更换加长鞍座,改装后车辆鞍座长度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限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实,涉案车辆总货值4470元,案发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台、罚款4470 元。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某商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待售的1台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擅自加装脚踏、后座、靠背等装置,改装后车辆整车质量、车体宽度均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实,涉案车辆货值2000元,案发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 台、罚款2000元。
案例五: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某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待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擅自加装后座靠背装置,装配电池后车辆整车质量均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限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实,涉案车辆总货值6000元,案发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6000 元。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务必严守法律法规,杜绝车辆非法改装、售卖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