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质量案第一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44号 | 清远市清城区明安消防器材总汇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 清远市清城区明安消防器材总汇 | 92441802MA4W3YPH0N | 夏春明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1-4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86号 | 清远市清城区八哥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 清远市清城区八哥车行 | 92441802MA4WPNNRX4 | 梁日娣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1-8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49号 | 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哑光白面漆)案 | 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 | 914418026664890845 | 袁荣会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哑光白面漆) |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 | 2024-1-9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50号 | 网懿电子科技(清远)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源适配器)案 | 网懿电子科技(清远)有限公司 | 91440605MA53F89Y8Q | 陈水英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源适配器) |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1-9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85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华诚家电商行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电磁炉案 | 清远市清城区华诚家电商行 | 92441802MA5549752G | 何东树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电磁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1-15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06号 | 清远市广雄铝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清远市广雄铝业有限公司 | 914418026997158185 | 叶洪新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 | 2024-2-29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76号 | 清城区锐雄铝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清城区锐雄铝业有限公司 | 91441802MA52YYKW52 | 梅海波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 2024-3-22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清城市监处罚〔2023〕653号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亮记水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亮记水泥店 | 92441802MA4YD3H29G | 林国荣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3-14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清城市监处罚〔2024〕43号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千惠家百货商店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案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千惠家百货商店 | 00000000000000000X | 姜文龙 | 当事人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 | 2024-3-27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清城市监处罚〔2024〕42号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财记厨具电器店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案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财记厨具电器店 | 92441802MA5682EG0C | 杨雪梅 | 当事人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 | 2024-3-27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清城市监处罚〔2024〕13号 |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江口曾彩建材商店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案 |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江口曾彩建材商店 | 92441802MA4XQL7J33 | 曾彩红 | 当事人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 | 2024-3-1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