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发改〔2026〕1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清城区迎咀灌区、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3日
清城区迎咀灌区、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以及国家和省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成本调查情况,制定农业水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迎咀灌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南部,灌区原设计主水源为迎咀水库,灌溉范围从主干渠上游往下游依次经过源潭镇、洲心街道和横荷街道,现灌溉面积约为3.86万亩。
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共包括3个灌区5个灌片,分别为石角镇民安灌区、飞来峡镇高田灌区的高朗片和旧岭片、飞来峡镇升平灌区的社岗片和石梨塘片,范围覆盖2个镇5个村,总设计灌溉面积1.87万亩。
二、制定农业水价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四)《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五)《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
三、农业供水价格构成和定价原则
(一)供水价格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2年第54号令)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二)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结合实际区分水稻、其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四、农业水价价格方案
(一)根据上述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农业水价方案如下:
1.迎咀灌区农业用水价格0.1987元/立方;
2.清城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0.1500元/立方。
(二)农业用水价格根据运行成本确定,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1.迎咀灌区粮食作物用水执行0.1987元/m3;经济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5%执行0.208元/m3;养殖业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10%执行0.218元/m3。
2.清城小型灌区粮食作物用水执行0.1500元/m3;经济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5%执行0.157元/m3;养殖业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10%执行0.165元/m3。
(三)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五、农业水价有关问题
(一)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二)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
(三)新增中型灌区改革面积参照迎咀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新增小型灌区改革面积参照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四)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