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特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荣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4529755B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2号
我局于2026年9月28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酸洗(表面处理)工序有工人正在开展生产作业,该工序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碱液喷淋塔不正常运行,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高特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蔡荣山、成某彬)、授权委托书(成某彬),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蔡荣山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彬为你公司员工,可代表你公司配合调查。
证据二:《关于广东高特铜业有限公司年产铜线2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2〕54号)、《广东高特铜业有限公司年产铜线20000吨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于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成某彬)、现场照片证据一组、视频光盘一张,证明2026年9月28日,你公司酸洗(表面处理)车间正常生产,该车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碱性喷淋塔未正常开启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