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文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876G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
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5年度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为0.24566吨(修正值),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0.138吨)78%,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毕文校、陈某鹏、何某华)、授权委托书(陈某鹏、何某华),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毕文校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鹏、何某华为你公司经理,两人均可代表你公司配合调查。
证据二:《关于<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万米PVC人造革、600万米PU/PVC复合人造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1〕332号)、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2025年度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0.138t/a。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何某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平均值年报表》一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为0.24566吨(修正值),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0.138吨,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限值78%。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6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20号),告知你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明确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8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双方于2026年9月7日上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已于2026年8月15日在《清远日报》公开道歉声明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2.公司情形无主观过错;3.公司情形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4.公司经营困难,员工较多,资金紧张。
经复核,案发后你公司能积极整改,主动在主流媒体上登报公开道歉,查阅你公司2026年1月1日至今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自动监控数据未发现异常,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第一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法典实施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