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燕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583202948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内
2026年6月15日至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110kV 圣力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变电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报告表批复,擅自于2022年2月建设完毕;
2.变电站建设项目配套的事故油池等环保设施已建成,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于2022年2月投入使用至今。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6〕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60天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你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取得《关于<110kV圣力变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6〕33号),并于2026年8月9日通过环保竣工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418007583202948001P,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8日,已纳入排污证重点管理;
证据三:安环部经理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杨某的身份信息,其可代表你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事项;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10kV 圣力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于2022年2月建成,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该项目未验收便投入生产;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编制110kV 圣力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表,你公司已编制相应项目报告表,但尚未取得批复,且该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
证据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6〕9号)及送达回证、《关于<110kV 圣力变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10kV 圣力变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文书,你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取得110kV圣力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并于2026年8月9日取得环保竣工自主验收意见,对上述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第一项“未批先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该项目于2022年2月建成,后续未再建设,我局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未验先投”的行为,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执法观察期条件,我局启动执法“观察期”制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60天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期间你公司已完成整改,无发生其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提高守法意识;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