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美(广东)塑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8699983G
法定代表人:黄泽武
详细地址:广东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锐街10号广东有喜实业生产基地项目-1号厂房一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扩建的注塑、吹塑、丝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6年5月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建设项目为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你公司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6年5月份投入生产。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6〕8号),你公司在责改观察期内配合执法工作,并于2026年9月16日取得《恒美(广东)塑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广清审〔2026〕23号),主动完成整改,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发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恒美(广东)塑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泽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黄泽武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二:2026年6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证明2026年6月4日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扩建的注塑、吹塑、丝印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扩建的建设项目为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环清城改〔2026〕8号)、《恒美(广东)塑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9日制作)、《恒美(广东)塑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广清审〔2026〕23号),证明你公司在责改观察期内配合执法工作,并于2026年9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主动完成整改,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发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第一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应分别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