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生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HPM53J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华侨农场黄金铺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蛋鸡养殖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16年起动工建设且逐年扩建至目前的年存栏量90万羽,总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
2.蛋鸡养殖项目的环保设施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产至今。
3.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广生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杨伟清是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广东广生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叶某毫、谭某甜、欧阳某存等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叶某毫、谭某甜、欧阳某存等人可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证据三: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对象为杨伟清、叶某毫、谭某甜、欧阳某存等人),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前提下,擅自动工并逐年扩建蛋鸡养殖项目,累计投资总额1000万元,目前该建设项目规模为年存栏量90万羽,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你公司擅自投产,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6〕第096号),证明你公司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已对周边的水塘造成污染。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节选),证明你公司90万羽蛋鸡的养殖规模已属于规模化养殖,需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证据六:广东广生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应急处置与长效治理措施实施情况汇报》、广东联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期间,配套建成环保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未造成环境污染。
证据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关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广生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态环境损害案研判情况的函》,证明你公司已完全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彻底消除生态环境受到进一步损害的风险并完成污染清理。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改〔2026〕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整改报告,提出:1.第一项未批先建的行为,鸡舍于2024年3月30日前已全部完成建设,已超出法定二年的追诉时效,恳请不予行政处罚;2.第二项未验先投的行为,项目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后续于8月6日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环评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公示,恳请不予或从轻处罚;3.第三项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公司已立即组织人员封堵水塘排水口,清理水塘内的畜禽粪污及杂物,并采用加药曝气等方式修复水体水质,目前水体水质已得到改善,恳请不予或从轻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及法制审核,认为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被发现之日止已超过两年追责时效,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期间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立即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并对受污染的的水塘完成污染清理及修复,目前已编制环批报告并公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部分申辩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第一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应分别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上述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提高守法意识;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