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乐排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宏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8500091N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岭三江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月期间存在利用软管将污泥调理池中管道堵塞后反冲洗的含污泥污水排入你公司东面鱼塘(现为滩涂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乐排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钟宏伟、技术负责人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张某强为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是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二:《关于<乐排河(清远段)污染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清远乐排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相应的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节选)等,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相关环评手续并通过环保设施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3月20日。你公司收集的生活污水经曝气氧化沟+高密度沉淀池+精密过滤处理后通过排放口排入乐排河;污泥由清远市水利局负责指定处置单位,妥善收集后经运输公司运输至专业单位利用,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自行处理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堆存、填埋。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视频材料,证明:你公司存在利用软管将污泥调理池中含污泥污水排入你公司东面鱼塘的情况。
证据四:清远乐排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张某强、陈某友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张某强、陈某友等人为你公司的员工,以上两人受你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