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成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展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658X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6号
2026年6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度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3)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为6.634285吨,超出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许可年排放量限值(3.591552吨)的84.7%,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兴成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范展坤、麦某池)、授权委托书(麦某池),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范展坤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池为你公司经理,两人均可代表你公司配合调查。
证据二:《关于<清远市兴成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型材5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20〕291号)、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2025年度综合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3.591552吨/年。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麦某池)、《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2025年),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3)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为6.634285吨,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许可年排放限值84.7%。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麦某池)、《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2025年),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
证据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清城环测BDJC字〔2026〕第024号),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证据六:《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2026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低于许可年排放限值50%,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2026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低于许可年排放限值50%,已完成整改;2.针对你公司2025年化学需氧量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已主动在2026年7月29日《清远日报》进行登报道歉;3.你公司所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排放至石角镇污水处理厂,没有对外环境造成污染;4.国内经济市场环境低迷,企业面临生存违纪,行业利润不断萎缩,请求我局对你公司免于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及法制审核,你公司2026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低于许可年排放限值50%,已完成整改,且主动在清远日报公开道歉,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超标因子数目1个、排放B类水污染物、一般区域、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超量80%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