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维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2952443E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荷兴工业开发区富强南路南侧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QG05G01701)显示,你公司下风向监控点3#无组织废气检测的氨气浓度为3.23mg/N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1.5mg/Nm³)的1.153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11页),证明: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限值,其中氨气无组织排放许可浓度值为1.5mg/Nm³。
证据三:被调查人员林某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两份(2026年5月13日、5月14日及5月18日制作),证明:2026年5月13日,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QG05G01701),证明:2026年5月13日,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厂界下风向监控点3#无组织排放的氨气浓度为3.23mg/N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1.5mg/Nm³)的1.153倍。
证据六: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QG05G01701)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近二年内属于首次违法;二是你公司对《监测报告》(QG05G01701)下风向监控点3#监测点位布点提出质疑,该点位附近存在多间厕所和垃圾堆放点,导致氨气超标;三是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能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四是你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厂界无组织氨气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无异常。
鉴于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确保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你公司需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维。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