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成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展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658X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6号
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任务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5年度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3)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为6.634285吨,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许可年排放量限值(3.591552吨)0.847倍,存在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兴成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范展坤、麦某池)、授权委托书(麦某池),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范展坤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池为你公司经理,两人均可代表你公司配合调查。
证据二:《关于<清远市兴成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型材5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20〕291号)、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2025年度综合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3.591552t/a。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麦景池)、《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一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年度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3)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为6.634285吨,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3.591552吨,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许可年排放限值0.847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