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进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5227107M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积余村委清佛一级公路大塘村
2026年6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积余村委清佛一级公路大塘村的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南侧堆场上有大量白色泥状物及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任职证明(沙进强)。证明: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任职证明(薛某亮)。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薛某亮为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3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材料。证明: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堆场上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证据四:《关于<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2011〕160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且环评批复明确要求“固体废弃物要集中管理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或随处遗弃,临时堆放处必须硬底,并有防止渗漏、雨淋、流失的措施”。你公司产品修整系统、原燃料制备等生产环节产生的抛光渣、废水中回收的泥料(压榨泥),性质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为SW59。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薛某亮)、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沙进强)。证明:你公司南侧堆场向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上西村村委会租用,用来堆放生产原料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堆场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你公司环评及固体废物贮存要求。
证据六:土地承包合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薛某亮)。证明:你公司南侧堆场部分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上西村,该堆场地跨广州市和清远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复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理进行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潘熙伟、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