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27213537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腾飞路1号清远市洪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定型烘温、覆膜、包膜生产线正常生产,上述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低浓度氢氧化钠喷淋洗涤塔没有开启,且连接喷淋塔和活性炭吸附箱的管道严重破损,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余潮、苏某雁)、授权委托书(苏某雁),证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余潮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雁为你公司员工,两人均可代表你公司配合调查。
证据二:《关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平方米针刺无纺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清环影字〔2020〕2号)、《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平方米针刺无纺布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华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1月13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7月10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按规定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余潮、苏某雁)、现场照片证据七张,证明:2026年3月1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证据四:采购基本合同(两份)、考勤表、电费分摊明细表、生产计划、送货记录表、《关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环保问题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后,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对应的涉气工序一直正常生产,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导致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直至2026年4月27日整改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4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案发后立即安排整改,切实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规定,建议对你公司免罚;2.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不予处罚;3.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你公司经营面临困难,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及法制审核,相关证据显示,2026年3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直至4月27日才整改完成,且整改期间对应的工序一直没有停止生产行为,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