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维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2952443E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荷兴工业开发区富强南路南侧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QG05G01701)显示,你公司下风向监控点3#无组织废气检测的氨气浓度为3.23mg/N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1.5mg/Nm³)的1.153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11页),证明: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限值,其中氨气无组织排放许可浓度值为1.5mg/Nm³。
证据三:被调查人员林某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两份(2026年5月13日、5月14日及5月18日制作),证明:2026年5月13日,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QG05G01701),证明:2026年5月13日,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厂界下风向监控点3#无组织排放的氨气浓度为3.23mg/N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1.5mg/Nm³)的1.153倍。
证据六: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QG05G01701)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