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军发: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龚屋村背你经营的货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货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你经营的货场拆解、焚烧废旧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经现场查实,你货场内未拆解加工的废旧电路板有4.49吨,拆除了电容的废旧电路板有3.13吨,拆除出来的电容有2.66吨,焚烧过的废旧电路板有1.27吨,现场共发现废旧电路板11.55吨。你经营的货场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夏军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夏军发的身份信息,夏军发为该货场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责任人员。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8月26日夏军发经营的货场正常生产,货场内未拆解加工的废旧电路板有4.49吨,拆除了电容的废旧电路板有3.13吨,拆除出来的电容有2.66吨,焚烧过的废旧电路板有1.27吨,夏军发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LX-20250923031),证明: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认定夏军发处置的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6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5号),告知你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明确你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2月12日你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法律意识淡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3.经济困难。
经复核,你已将废旧电路板交由金运公司处置,经广东省环科院认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