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瑞和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YRNQXF
法定代表人:朱华涛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厂房B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D11#厂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发泡车间、成型车间正在生产,发料机、全自动成型机等生产设施正在运行,发泡、成型工艺未按环评要求做好密闭,有明显有机废气外溢,且配套建设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没有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瑞和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关于〈清远市清城区丰润包装材料厂年产49吨聚苯乙烯泡沫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城环表〔2017〕63号)、《关于清远市清城区丰润包装材料厂年产49吨聚苯乙烯泡沫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城审批环验〔2018〕3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发泡、成型工序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从废气排放口外排。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5年12月12日、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发泡车间、成型车间正在生产,发料机、全自动成型机等生产设施正在运行,发泡、成型工艺未按环评要求做好密闭,有明显有机废气外溢,且配套建设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没有正常开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2月7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1.承认违法事实,深表歉意,绝不推诿、回避主体责任;
2.违法原因并非故意闲置治污设施、敞口生产,而是下雨导致房顶漏水,引起跳闸,让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并非你公司主观故意;
3.已全面整改。一是暂停相关生产工序(发泡车间、成型车间的发料机、全自动成型机等),进行密闭处理;二是检查废气治理设施,修复损坏的电箱并修补房顶;三是强化人员培训和制度管控;四是委托第三方开展废气检测,检测结果达标;
4.你公司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初次发生,非主观故意、已彻底整改,无危害后果,符合减免处罚的情形。
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