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27213537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腾飞路1号清远市洪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定型烘温、覆膜、包膜生产线正常生产,上述生产线配套建设的低浓度氢氧化钠喷淋洗涤塔不正常运行,且连接喷淋塔和活性炭吸附箱间的管道严重破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从管道破损处溢出,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余潮、苏某雁)、授权委托书(苏某雁),证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余潮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雁为你公司员工,两人均可代表你公司配合调查。
证据二:《关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平方米针刺无纺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清环影字〔2020〕2号)、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1月13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7月10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按规定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余潮、苏某雁)、现场照片证据七张,证明:2025年10月份开始,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定型烘温、覆膜、包膜生产线对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你公司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直接停用低浓度氢氧化钠喷淋洗涤塔至今,2026年3月2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