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660266T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工业区一栋楼第三层
根据省大气帮扶组交办案件线索,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ZT202506615)存在以下环境监测不规范问题:
1.同时对4个点位开展无组织废气检测,采样期间仅有3名监测人员,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第十八条“现场测试和采样操作过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技术规范要求。
2.开展厂界噪声检测时,噪声检测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不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4.11 人员”“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6〕2号),责令
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执法观察期为30天。你公司于2026年3月6日提交整改报告,已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现场和测试采样操作过程有2名持上岗证的监测人员在场,并提供2026年3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GDSZ[2026.02]第0348号)、采样原始记录及采样人员上岗证等佐证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已取得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证据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清远市隽亿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废水等环境检测业务。
证据三:《清远市隽亿陶瓷有限公司常规监测方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ZT202506615)、采样原始记录等资料,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到现场开展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废水等环境检测业务,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张某强、王晓佳、马某明),证明:确认无组织废气检测4个点位仅有3名采样人员,厂界噪声检测采样人员无上岗证。
证据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节选,证明: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证据六: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检测报告》(GDSZ[2026.02]第0348号)、采样原始记录及采样人员上岗证等,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监测规范,现场和测试采样操作过程有2名持上岗证的监测人员在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执法观察期条件,已启动执法观察期制度,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你公司已提交相关整改报告,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