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24194879
法定代表人:金山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园168号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根据《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破碎机9台、浮选摇床9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机31台,浮选摇床43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与环评批复的生产设备不符。你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建设项目包括破碎机22台、水洗浮选摇床34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该新建设项目总投资共8万元;
2.新增的破碎机22台、浮选摇床34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上述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于2025年11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罗某和、罗某强、金山)、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罗某强)、授权委托书(罗某和),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5日制作)、2025年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某强)、2025年12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某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31台,浮选摇床43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均在生产或有明显的生产痕迹,生产设备与环评批复的破碎机9台,浮选摇床9台不符。你公司新增的破碎机22台、浮选摇床34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上述新建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建设完成,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已于2025年11月投入使用中。
证据三:《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1〕238号)、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44180272244194879100C),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9台,浮选摇床9台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五:2025年12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某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新建的建设项目是由罗某和作出决策进行建设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8万元整。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2月7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的陈述报告》,具体内容为:1.你公司已经拆除批复外新建的生产设备设施并恢复原貌;2.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该企业面临经济损失,故申请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3.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刚有起色但是仍旧困难,企业将提高环保意识,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经复核,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2裁量标准:报告表类、投入生产/使用阶段、3个月以下、2次、配合调查、一般区域,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52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291,52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