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W47W3N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德清大道13号
2025年9月23日,我局对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5年7月至9月,共投资人民币344万元,扩建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增加17台注塑机、3条喷涂线、3台包覆设备及3台电加热烘道等生产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建设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已投入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增设备投资清单》及《关于环评新增设备清单补充》,证明:你公司建设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44万元。
证据三:《关于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广清审〔2023〕1号)、《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02MA56W47W3N001W),证明:你公司办理的相关环评手续,注塑机运行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经RCO处理后从废气排放口外排(排放口编号:DA001)。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5年9月23日、10月11日、12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7月至9月,共投资人民币344万元,建设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增加17台注塑机、3条喷涂线、3台包覆设备、3台电加热烘道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项目已投入使用。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6年3月4日下午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
一、已迅速开展整改,系统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立即叫停扩建项目建设及新增设备生产,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推进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审核及报批相关工作;
二、扩建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取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广清审[2026]3号),已办理排污登记表回执,预计在2026年5月中旬能够将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经我局集体审议,由于你公司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上述意见,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司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4.加快自主验收工作。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