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日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城区石角镇南村管理区麦屋村31号麦日林无名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无名作坊铁棚内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电路板边框的行为,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你作坊内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的废电路板边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HW900-045-49)。经核查,你无名作坊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便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麦日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麦日林的个人身份信息,你本人为该无名作坊的实际经营者。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9日制作),证明: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麦日林无名作坊进行检查时,该无名作坊内堆存有经处置或未处置的废线路板边框及数桶含重金属废液。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三份(2025年9月29日、2025年11月7日及2026年1月5日制作),证明: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麦日林无名作坊进行检查时,该作坊现场存在无许可证处置废线路板边框行为。
证据四:现场照片一组,证明:麦日林无名作坊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废线路板以及非法处置废线路板的行为。
证据五:磅单三张,证明:麦日林无名作坊内经处置或未处置线路板边框及处置废线路板边框后废液的重量。
证据六:自愿协助调查书一份,证明:麦日林无名作坊内经处置或未处置废线路板边框及处置废线路板边框后的废液是由你本人自愿暂存于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证据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证明:废电路板为危险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裁量标准,个人裁量起点、3吨以上10吨以下、资源化综合利用、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