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660266T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工业区一栋楼第三层
根据省大气帮扶组交办案件线索,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ZT202506615)存在以下环境监测不规范问题:
1.同时对4个点位开展无组织废气检测,采样期间仅有3名监测人员,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第十八条“现场测试和采样操作过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技术规范要求。
2.开展厂界噪声检测时,噪声检测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不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4.11人员”“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已取得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证据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清远市某公司委托开展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废水等环境检测业务。
证据三:《清远市某公司常规监测方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ZT202506615)、采样原始记录等资料,证明: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到现场开展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废水等环境检测业务,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张某强、王某佳、马某明),证明:确认无组织废气检测4个点位仅有3名采样人员,厂界噪声检测采样人员无上岗证。
证据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节选,证明: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执法观察期为30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