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A0M37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星东路13号海富创新科技产业园8号厂房2-3层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你公司将污水处理设施药剂桶中约2吨左右的草酸溶液直接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电排坑。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73号)显示,你公司东北面雨水井水体,pH值为2,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70mg/L、氨氮浓度为39.1mg/L、总磷浓度为10.4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资料,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二: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株、鲜某文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朱某株为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鲜某文为你公司厂务车间主管,以上两人受你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8日制作),证明:11月28日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以及现场勘察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朱某株、鲜某文、单某华),证明:2025年11月27日,鲜某文将污水处理设施药剂桶中约2吨左右的草酸溶液直接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电排坑。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73号)及《污水采样原始记录》等材料,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8号楼东北面雨水井水体,pH值为2,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70mg/L、氨氮浓度为39.1mg/L、总磷浓度为10.4mg/L。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6年2月3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亦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1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15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