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瑞和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YRNQXF
法定代表人:朱华涛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厂房B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D11#厂房 2025年12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发泡车间、成型车间正在生产,发料机、全自动成型机等生产设施正在运行,发泡、成型工艺未按环评要求做好密闭,有明显有机废气外溢,且配套建设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没有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瑞和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关于〈清远市清城区丰润包装材料厂年产49吨聚苯乙烯泡沫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城环表〔2017〕63号)、《关于清远市清城区丰润包装材料厂年产49吨聚苯乙烯泡沫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将(第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城审批环验〔2018〕3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发泡、成型工序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需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从废气排放口外排;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5年12月12日、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发泡车间、成型车间正在生产,发料机、全自动成型机等生产设施正在运行,发泡、成型工艺未按环评要求做好密闭,有明显有机废气外溢,且配套建设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没有正常开启。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