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24194879
法定代表人:金山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园168号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根据《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破碎机9台、浮选摇床9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机31台,浮选摇床43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与环评批复的生产设备不符。你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新建包括破碎机22台、水洗浮选摇床34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的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2.新增的破碎机22台、浮选摇床34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上述新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罗某强、金山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罗某强),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5日制作)、2024年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某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31台,浮选摇床43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均在生产或有明显的生产痕迹,生产设备与环评批复的破碎机9台,浮选摇床9台不符。你公司新增的破碎机22台、浮选摇床34台、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烘干炉5台,上述新建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证据三:《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1〕238号)、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44180272244194879100C),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9台,浮选摇床9台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