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赣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D59B549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丰工业区红润谷科技园37号楼1-5层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4年4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及许赣泽、王某发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授权委托书(王某发),证明:你公司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表》(2025年9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王梅发,2025年9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许赣泽,2025年9月15日)、《现场照片》、《关于<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3〕62号)。证明:你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该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
证据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02MA7D59B549001Z,有效期至2029年)。证明:你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你公司“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城清环改〔2025〕5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你公司已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目前已完成编制《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并于2025年11月12日进行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的公示。2025年12月9日我局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7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