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林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R43847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黄溪岭仔冚村
2025年8月7至8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揽粤养殖场生产数据》显示,你养殖场在2024年度期末存栏生猪7750头、牛160头,出栏牛10头;2025年8月前存栏生猪15570头,出栏生猪7675头,期末存栏牛160头。你养殖场实际养殖规模已远超原项目年存栏生猪5020头,出栏量生猪10040头的规模。经查,你养殖场在2017年12月起对上述养殖项目进行扩建,并对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你养殖场存在扩建的养殖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且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林畅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及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年存栏502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城环〔2015〕19号)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年存栏502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城环验〔2017〕28号)等,证明:你养殖场已取得环评批复以及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养殖场规模为年存栏生猪5020头,出栏量生猪10040头。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7日、8月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林畅洪,调查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揽粤养殖场生产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养殖场2025年度期末存栏生猪15570头,出栏生猪7675头,期末存栏牛160头,出栏牛0头,养殖规模已超出环评批复规定。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300T/D污水工程项目合同书》《添朋环保科技合同书》,证明:你养殖场于2017年12月起对污水工程进行升级改造,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后未经验收。
你养殖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73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10月23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申辩和申请书》,具体内容为:1.你养殖场主动规范养殖行为,目前养殖规模已控制在5000头左右;2.养殖场的环保设施上同步升级,进一步强化处理效能;3.积极配合整改;4.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及法制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养殖场扩建项目建成至今已经超过两年,我局决定对你的养殖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养殖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养殖场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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