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日林:
当事人:麦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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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清城区石角镇南村管理区麦屋村31号无名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无名作坊铁棚内存在无许可证处置废线路板边框的行为,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该作坊内处置的废线路板边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900-047-49”。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和2025年11月7日对你进行询问调查,经核查,你无名作坊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9日制作),证明: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麦日林无名作坊进行检查时,该无名作坊内堆存有数吨经处置或未处置的废线路板边框及数桶含重金属废液。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两份(2025年9月29日及2025年11月7日制作),证明: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麦日林无名作坊进行检查时,该作坊现场存在无许可证处置废线路板边框行为。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证明:麦日林无名作坊无许可证处置废线路板边框的过程。
证据四:磅单三张,证明:麦日林无名作坊内经处置或未处置线路板边框及处置废线路板边框后废液的重量。
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