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751962XR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石眼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20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3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的0.3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外资企业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拟选厂及建设问题的环保批复意见》(清环字〔1995〕16号)、《清远市石角步威皮革厂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正常生产以及2025年8月28日我局委托了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2)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三: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61751962XR001P)(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2)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限值为100mg/L。
证据四: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20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2)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1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的0.31倍,你公司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证据五:监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上岗证,证明:《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20号〕的真实性、合规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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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