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美佳新材料科技(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Y6WJ03
法定代表人:凌晓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6号华源包装(清远)有限公司4栋车间201室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705-01)结果显示,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42mg/m³,超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0mg/m³)的2.02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丽美佳新材料科技(清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三: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705-0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证明: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42mg/m³,超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0mg/m³)的2.02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8月30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已更换废气治理设施的活性炭,并重新组织检测,检测结果达标;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申请减免处罚。
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在《清远日报》登报道歉,通过主动公开道歉作出守法承诺。
经我局集体审议,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同时主动通过登报道歉的方式作出守法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的裁量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