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桂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9HY2C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大道13号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综合楼
2025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走膜车间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部分有机废气从集气罩向外溢出至外环境。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管桂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管桂香为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5年9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2025年9月7日走膜车间正常生产,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部分有机废气从集气罩向外溢出至外环境。
证据三: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取得的环保手续情况、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走膜车间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书面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等资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