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容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14761681
法定代表人:杨兴航
地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二路31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进行采样检测。2025年7月8日,我局收到《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58号》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数据,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中,总磷含量为3.05mg/L,超出你公司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5mg/L的5.1倍。你公司日排水量约30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容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容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58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3.05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5mg/L)的5.1倍。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1.公司每个月定期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废水、废气、噪音等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每天自行在排放前取样检测,并增加总磷快速检测管进行检测比对,符合要求后才排放;
2.外排废水超标的总磷含量(3.05mg/L)未超过龙塘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4mg/L),公司处理后的废水是直接排放到清远市龙塘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而且未超过龙塘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3.近两年内公司并未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并希望减免处罚。
经我局集体审议,由于你公司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上述意见,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