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鹏:
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址:
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扩建丙泊酚原液、米库氯铵原液、盐酸甲氧明原液、氟比洛芬酯原液、氟比洛芬酯注射等5条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你作为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黄健鹏、袁某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袁某强为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员工,受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三: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情况,未见有上述扩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7日制作),证明:5月7日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情况以及现场勘察情况,上述扩建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5月7日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现场勘察情况;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袁某强),证明:5月7日,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以及设备运行情况。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70号)告知你本人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权,你本人于2025年9月19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辨。你公司及你本人提交的监测报告、欧盟CED证书、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表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审议,决定采纳你本人陈述申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你本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不予行政处罚。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本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