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桥大街一巷3号401房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建塑料制造项目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项目于2025年6月初进行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你本人为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已于2025年2月28日动工建设,目前已投资10964266.09元,该项目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于2025年6月初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48号)告知你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你于2025年7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因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间主动停产整改,且目前已取得环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5〕30号)并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1802MAE43EHP3K001Y),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已安装正在进行验收检测。我局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