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E43EHP3K
地址: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隆大道219号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湿法车间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塑料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2月28日动工建设,项目仍在建设中,目前总投资额为10964266.09元;
2.塑料制造项目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项目于2025年6月初进行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李翔为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于2025年2月28日动工建设,目前已投资10964266.09元,且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于2025年6月初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塑料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53.塑料制品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五:固定资产明细,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投资10964266.09元。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因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间主动停产整改,且目前已取得环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5〕30号)并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1802MAE43EHP3K001Y),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已安装正在进行验收检测。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时,不得开工建设。
2.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