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W47W3N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德清大道13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一车间的17台注塑机有15台正在运行,运行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23年1月取得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于2025年3月取得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验收意见载明注塑工序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RCO处理外排;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公司注塑一车间的17台注塑机有15台正在运行,运行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 话:0763-3939737
地 址:清远市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