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赣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D59B549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丰工业区红润谷科技园37号楼1-5层
2025年9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对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已取得批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许赣泽、王某发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授权委托书(王某发)及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表》(2025年9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王某发,2025年9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许赣泽,2025年9月15日)、《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日期2023年10月)、《关于<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3〕62号)。证明: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拉链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取得审批意见,该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证据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02MA7D59B549001Z,有效期至2029年)。证明:清远市胜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张凯平、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