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751962XR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石眼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20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3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的0.3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20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2)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3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化学需氧量限值(100mg/L)的0.31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标准,控制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标排放。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