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合兴猪场:
法定代表人:邝柳新
工商注册号:441802600318508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江口社区黄口村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猪场部分禽畜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4日制作),证明:2025年7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合兴猪场正常生产经营,检查时有部分禽畜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我局执法人员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邝柳新)、现场照片、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的复函,证明:2025年7月4日,邝柳新从事畜禽养殖,其经营的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合兴猪场常年年出栏量为1000头以上,达到规模以上养殖,现场检查时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合兴猪场有养殖废水排出外环境。邝柳新对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和检测结果无异议。
证据三:《监测报告》、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82号〕合法有效。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68号),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猪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猪场限期治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猪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