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洗模车间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地的PVC管排至洗模车间北面雨水井后,最终排向龙塘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主管孙某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11号),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埋地PVC管外排的洗模车间清洗废水为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pH;
证据四:2025年5月27日、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洗模车间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地的PVC管排至洗模车间北面雨水井后,最终排向龙塘河;
证据五: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洗模车间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地的PVC管排至洗模车间北面雨水井后,最终排向龙塘河。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4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你公司提交的塌方现场及抢修施工图片、《基建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等证据材料表明你公司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度低,且外排废水量较小,已立即改正,情节较轻微。经我局审议,决定采纳你公司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由于你公司主观过错度低,初次违法,仅pH值超标,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