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桂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9HY2C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大道13号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综合楼
2025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走膜车间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部分有机废气从集气罩向外溢出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管桂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管桂香为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5年9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2025年9月7日走膜车间正常生产,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部分有机废气从集气罩向外溢出至外环境。
证据三: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取得的环保手续情况、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走膜车间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麦浩艺、刘文龙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