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伟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5PG66E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社岗村小组较仔北的厂房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粤LL344*、粤S3290*、粤R4052*、粤JDN22*等4辆机动车使用了错误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共计4份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罗伟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6435),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含重型车辆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底盘测功机最大额定承载质量为15吨。
证据四:粤LL3446*、粤S3290*、粤R4052*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6日制作)、《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节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证明:粤LL344*、粤S3290*、粤R4052*三辆车轴重均未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你公司违反规范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方法适用错误,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上述报告属虚假报告。
证据五:粤JDN22*车辆2023年6月29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0452306291554477529)、粤JDN22*车辆2025年7月14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441802452507141156460069)、《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6日制作)、《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证明:粤JDN22*车辆实为分时四驱柴油车,应使用加载加速法进行检测,你公司违反规范,错误使用了自由加速法为其检测,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上述报告属虚假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使用正确的检测方法为来检车辆提供检测服务。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